股票代码:0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编号:2009-30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6月30日上午9时30分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华发大厦东座六楼本公司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中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33,059,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6.99%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16,489,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1.14%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6,569,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85%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其中,普通决议以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以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一)普通决议
1.《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代表同意反对弃权
类别股份股数(股)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33,059,454 133,059,45446.99%
与会A股股东116,489,894 116,489,89441.14%
与会B股股东16,569,56016,569,5605.85%
2. 《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代表同意反对弃权
类别股份股数(股)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33,059,454 133,059,45446.99%
与会A股股东116,489,894 116,489,89441.14%
与会B股股东16,569,56016,569,5605.85%
3. 《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代表同意反对弃权
类别股份股数(股)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33,059,454 133,059,45446.99%
与会A股股东116,489,894 116,489,89441.14%
与会B股股东16,569,56016,569,5605.85%
4.《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内会计准则审计确认,2008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7,567,912.54元。由于公司2007年末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为-224,384,793.57元,根据利润分配的原则,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0元后,本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16,816,881.03元。根据以上财务状况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2008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代表同意反对弃权
类别股份股数(股)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33,059,454 133,059,45446.99%
与会A股股东116,489,894 116,489,89441.14%
与会B股股东16,569,56016,569,5605.85%
5.《2008年年度报告》
代表同意反对弃权
类别股份股数(股)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33,059,454 133,059,45446.99%
与会A股股东116,489,894 116,489,89441.14%
与会B股股东16,569,56016,569,5605.85%
6.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代表同意反对弃权
类别股份股数(股)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33,059,454 133,059,45446.99%
与会A股股东116,489,894 116,489,89441.14%
与会B股股东16,569,56016,569,5605.85%
(二)特别决议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7号令《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以明确公司现金分红政策,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原内容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派发、送股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分配股利。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的确定,由股东大会决议规定。如果股东大会决议未作出规定,应当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基准价计算。”
现修改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派发、送股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股利的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拟定,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等,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的确定,由股东大会决议规定。如果股东大会决议未作出规定,应当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基准价计算。”
代表同意反对弃权
类别股份股数(股)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33,059,454 133,059,45446.99%
与会A股股东116,489,894 116,489,89441.14%
与会B股股东16,569,56016,569,5605.85%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担保条款的议案》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关于提供担保事项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
原内容为:“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现修改为:“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其中一款
原内容为:“为单一对象累计或单次对外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3%。”
现修改为:“单一对象累计或单次对外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10%。”
代表同意反对弃权
类别股份股数(股)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33,059,454 133,059,45446.99%
与会A股股东116,489,894 116,489,89441.14%
与会B股股东16,569,56016,569,5605.8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剑宇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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